特种车辆在非道路通行状态下致人损伤,交强险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2026-01-21 13:20:4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彩英 | 作者:曾勇永 李立颖 | 点击量:9441         

建筑工地内,混凝土泵车作业时突发意外致工人受伤,此类在非道路、非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赔?请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4日,某建筑工地工人谢某在二楼楼面配合混凝土泵车进行浇筑作业。作业期间,泵车输送混凝土的软管突然甩动,重重击中谢某面部,致其当场倒地受伤。谢某被紧急送医,诊断为面部多处骨折、肩袖损伤等,住院治疗23天。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案涉混凝土泵车登记在长沙市天心区某设备租赁部名下,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谢某与泵车经营者曾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曾某赔偿6.6万元。但谢某认为自身损失远超该金额,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泵车处于静止作业状态,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故拒绝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涟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系国家强制性险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案涉混凝土泵车作为特种车辆,相对于普通车辆具有特殊性,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交通运输,主要使用场合在建设工地而非通行道路。在使用特种车辆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主要源于施工作业时的意外伤害,而非狭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付范围狭义的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则特种车辆购买交强险就不能起到保护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目的,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且特种车辆交强险保费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金额,如将特种车辆作业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保险范围之外,就意味花费较大的代价却获得更少的保障,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

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特种车辆交强险的适用不应限制解释为行使状态,也应当包括特种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下的作业。因此,法院认为,案涉混凝土泵车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9080.43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是对特种车辆交强险理赔范围的一次清晰司法阐释,其核心价值在于以裁判规则填补了日常认知与法律适用的空白,引导各方正确理解特种车辆风险的保险保障逻辑。

第一,明确特种车辆作业风险应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对于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其核心功能与主要风险主要集中于施工作业环节,而非道路通行。本案并未停留于“交通事故须发生在道路上”的表面定义,而是深入剖析保险制度初衷,认定只要损害系“因车辆使用行为所致”,且发生于车辆启动、作业过程中,即应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从而实现了保险功能与车辆实际风险特征的匹配。

第二,遵循“立法本意”解释路径,弥补法律规范的技术缝隙。在相关条例未对特种车辆作业事故作出直接规定时,法院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道路以外地方可比照适用”的弹性条款,并参照原保监会的规范性复函,对法律进行符合其保障目的的延伸解释。这一裁判方法既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也回应了特种作业领域事故处理的现实需求,体现了司法的包容性。

第三,贯彻“对价平衡”契约精神,防范保险权利的实质失衡。本案判决明确指出,特种车辆保费普遍高于普通车辆,若将特种车辆的作业风险排除在保险合同保障外,则会使案涉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有失公平。因此,法院通过对保险条款的目的解释,维护了特种车辆投保群体的合理期待与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特种车辆车主与投保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作业期间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落实现场警示与安全管理义务,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正确理解并执行交强险法定保障范围,不得随意限缩交强险的法定保障范围。在订立合同时,对免责条款应履行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悉。施工现场人员与公众在特种车辆作业区域活动时,务必提高安全意识,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指挥与管理。如发生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王彩英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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